2021-03-01 10:58 湖北公务员考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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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湖北省考行测备考:重点精练500题(39)
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:
A. 侵害死者的姓名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
B.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始
C.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一般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
D.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
【答案】 C
【解析】
第一步, 本题考查 《民法典》 中有关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法条。第二步, 根据 《民法典》 第 15 条,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, 以出生证明、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; 没有出生证明、 死亡证明的,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。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,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。 故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一般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说法正确。因此, 选择 C 选项。
【拓展】
A 项: 根据 《民法典》 第 994 条, 死者的姓名、 肖像、 名誉、 荣誉、 隐私、 遗体等受到侵害的, 其配偶、 子女、 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; 死者没有配偶、 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, 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 根据《民法典》 第 185 条,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、 肖像、 名誉、 荣誉,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 故侵害死者的姓名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。B 项: 根据 《民法典》 第 13 条,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 承担民事义务。 而根据 《民法典》 第 18 条,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 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始的说法错误。D 项: 根据 《民法典》 第 16 条, 涉及遗产继承、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(胎儿也有继承权) 故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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