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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 李某有甲、乙、丙三个儿子,李某去世后,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遗产处理前

2022-04-24 09:38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://hb.huatu.com/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:未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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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、 李某有甲、乙、丙三个儿子,李某去世后,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遗产处理前,甲明确表示要继承,乙没有做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,丙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,那么三人中可以继承李某财产的是:

  A.甲、乙、丙

  B.只有甲

  C.甲、乙

  D.甲、丙

  【答案】C

  【解析】第一步,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。

  第二步,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条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 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题中的甲、乙、丙三人都是李某的儿子,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,所以都有继承权。

  根据《继承法》第二十五条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。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题中的乙没有做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,所以默认视为接受继承。

  根据《继承法》第七条,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丧失继承权:(一)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;(二)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;(三)遗弃被继承人的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;(四)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的。题中的丙符合第四项规定,所以丙丧失了继承权。由此可得出,可以继承李某财产的只有甲、乙二人。

  因此,选择C选项。

    (编辑:大菠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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